律悟:那些“较真”的案件
一种态度
在整理卷宗时,回顾某些案件始末,有些基于个案原因或调或撤,争议点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指引。忍不住想,当初若一方坚持,或许是另一番光景。
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很多,譬如费用成本、败诉风险、执行难易、诉讼周期等等。
若不是做律师,可能难以想象,一起看似简单的房屋租赁能牵扯出三类案件(如合同解除、优先购买权、排除妨碍),且每类案件均是一审、二审、再审。其中以租赁合同解除为例,一审认定约定条件不成就不同意解除,二审认为情况特殊违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须承担违约金,再审又改判等等。
再谈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案件,房屋买受人A提起案外人异议申请(-驳回异议请求),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(-裁定驳回诉讼请求),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(维持),又申请再审(后撤回再审申请)。
接着,买受人A再次提起执行异议,要求法院停止拍卖行为;在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,申请复议,中院驳回复议申请,维持原异议裁定。
再谈一个财产保全的案件。某合同纠纷中,申请对被告公司A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,法院答复无法查封,并出示某部门就它案查封出具的书面回执,该回执明确记载了无法查封的理由。
但该情况与办案经验认知有冲突,关键是可予以查封是有现行规定的。于是费九牛二虎之力,甚至打了热线,跟几个相关部门进行沟通,才最终保全成功。
再举个管辖权异议的案件。一审法院裁定支持了被告N公司管辖异议,移送至A法院(原告所在省市),但涉及到跨省移送的问题,一旦移送起争议,两省高院协商若未果,再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,时间成本较高且可能不利于执行,原告遂提起上诉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。
曾研读一案例,原告于2009年提起诉讼,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,二审判决于2010年作出,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。
2013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裁定,指定高院再审(并中止原判决执行),高院2015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,撤销原一审、二审判决,发回一审法院重审。一审法院重审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再上诉,二审法院于2017年11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注:原告一审、二审诉讼费用,法院均是准予免交)。
再举例,同事徐律承办的一个案件,2011年接受委托启动诉讼,期间,该案逐渐衍生出多个案件,截止2019年底方取得生效判决文书。
同一个案情,有时分别以A案由---B案由----C案由等分别诉讼救济。常见的如由不当得利之诉继而转为民间借贷或居间合同等,或,由房屋买卖转为民间借贷等。当A案由经一审、二审至再审,再转B案由从一审、二审至再审,如此漫长的争议之路,无论做被告或原告,案后回顾,都能感受到那份胶着。
一旦进入诉讼,需要有拉锯战的准备。
有些案件争议,进行中可能连法律适用都会发生变化。如民间借贷利率、夫妻债务认定、公司对外担保等等。